既然有人問及何謂民權,那就簡單介紹一下吧: 可以說是法國大革命時所說的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在這裡的民權,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日本是一個民族國家(National-state),而其主權是掌握在老百姓手上的,國民除了擁有人身與財富等等的自由外,也擁有透過參與議會參與政治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主權在民」的概念(基本上這是普遍現代國家所追求的建國精神,至少是字面上的追求)。其實在明治維新的三十幾年內日本國內是高度威權專制的,面對處於倒幕有功但待階級轉型的舊士族、期待貿易專利解禁的富農與都市小資產階級、長久苦於貨幣經濟與市場起伏所擾的農民大眾、工業化都市化後所產生的貧窮問題的勞工、以及因為金融改革導致的通貨緊縮的各種危機,讓不少日本人覺得必須通過議會參與政府來改善日本社會,但明治政府對於這種聲音通常是一概拒絕,甚至派兵鎮壓(比如秩父事件與困民黨起義問題)。 當然明治政府在結構上是不可能走到這一步的,除了藩伐政治的勢力太強大以外,維新的元老們也始終不肯放下權力,甚至長期被認為叫做全盤西化的所謂「文明開化」都是一個「被篩選過」的西化,比如憲法的體系是走德奧系統、建立天皇為國體主權的德奧式君主立憲、避免英式議會民主、嚴厲打壓共和主義與社會主義、限制非藩伐華族的小資本家以及自由主義等等,(而且手段堪稱精巧,從直接動用公權力的鎮壓(對於示威遊行與種種暴動)、威壓(比如對於自由黨、民眾請願以及工會的逮捕取締),到採用權謀的欺騙(立憲問題)、分化(比如假借資助板垣退助留法以弱化自由黨的凝聚力、比如在議會上施行收買賄賂,或者乾脆讓維新功臣也去成立官制政黨用以分化群眾注意等等)…總而言之,明治維新真的沒有像戰後司馬史觀或者自民黨中所強調的來得那麼正向陽光與勵志,相反的其實還挺黑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