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和中國自满清以來,受盡了西方各國的侵略和凌辱,在甲午戰爭後,在台灣,許多同胞在經歷了日本殖民,在日本人的皇民教育影响下,已經不知宗澤源流,忘宗背祖。中國在戰後依照波士坦公告收回了台灣的领土主權,一直在中國偽政府統治之下。蔣記把所挟持的「南京中華民國」這塊招牌,當成是他們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把招牌從南京搬到了台北,這一撮在内戰中溃败的政權和附從的學者,他們告訢人説「中華民國」就是等如中國,蔣記他就是中國總統,中國领土和主權包括台灣,也是像私人產業一般,屬於他們所組成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施行中國在南京訂立的憲法,沿用至今,也是台灣管治法律權力的法源。 蔣記中華民國的軍隊,一直以來,都是纪律散慢,像一群盗匪,政府人員仁義不施,貪污腐败成為風氣和擁有特權,這政權卻自詡是「民主自由中國」,是以三民主義作為政治上的網领,但他們的政策和行為,卻常常背離平等和公義,所以引起無數官民衝突。過去常在倭人留在台灣的餘孽鼓動下桃起仇恨,更引致因為執法禁止私煙,變成仇殺。今日倭人的餘孽,更利用所謂二二八事件,挑撥離間,扭曲事實,挑撥在清代時的閩越和客家人遺民與新從中國來的人的對立,用手段虛構和誣捏,騙人說成是不同的種族,更加深他們之間的仇恨。 中國在東漢時期己,已经把台灣纳入版圖。在中國元朝,已經實施皇權管治,以迄明清。明朝的鄭成功就是中國政府大明皇朝的世襲討逆大將軍謐東寧王,台灣屬於他的封土轄地。清朝也继續在台灣管治,開山撫番,設有官衙,郵政管理水利農田。如果台灣不是屬於中國,日本人直接佔领就可以了,為甚麽違反國際法,迫簽「馬關條約」?在波士坦國際法公約的第八及第九條,命令倭人必须歸還佔據的中國領土,附件中列明包括台灣。這條「囯際條約」已经鐫刻在石碑上,刻於金石,垂為後世法,放在瑞士聯合國總部的入口大堂。自蔣记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收回台灣主權後,台灣是屬於中國已经是明確的和不可爭辯。 一般台灣人是只看漫畫,看梗圖,不读書,讀檔布,大多是假博士文抄公,坐井觀天。他們不明白所说的馬關條约,是違反國際法原则,由始至终是無效的。在戰前不被國際承認,在戰後屈膝投降,被聯合國根據開羅宣言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约強行终止。波士坦公告就是你所要看的「哪個囯際條約」。在公约的第八及第九條款及附件,寫着:命令倭人交回台灣,國際公約石碑放在聯合國瑞士總部的入口大堂,刻於金石垂為後世法。你到瑞士看看。在台灣存放有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内文說明接受波士坦公告交還台灣给中國。根據國際法原则,台灣屬於中國,不知道蛙國人憑甚麼說不是中國的領土。 因為當國家這個詞彙在國際法上,是已經有着嚴謹的定義;如果不用國際法去闡釋甚麽才是國家,就沒有了國家的法律定義,因為國家的現代概念源於國際法。在國際法,國家的定義依據維也纳國際法公约,是以建基於在 The Treaty of Westphalia,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政治管轄不同疆域的政治實體稱之為國家,國家政治管轄不同疆域稱為領土,擁有的领土權就是主權 sovereignty,在領土上居住的是人民,管治人民代表國家的權力機構稱為政府 government,四個大的基本要素是交叠而不可分。國家和主權及领土疆域在當時的實况稱之為 Status Quo 把「現狀」從修辭學的意義變成是法律詞彙,是不可改變的「現狀」。國家名稱是不會變更,國家必须有和人民的契约法律框架和制訂法律,稱為憲法 constitution,但代表國家的名稱可以由政府决定,政府是用人民的名義組成,和民主無關,人民可以可以用選舉投票或武力革命推翻政府,各國不容干涉其他國家的内政和内戰。當國家分裂時,用條约達成,必须憑原來國家的歷史沿革和歷史發展才能成為不同政治實體,承繼原來的主權,不增不減,而主權不能些無中生有。以中國為例,中國在公元一六四八年已經在可靠的歷史上已經建了國三千年為各國公認,國家就是中國,政府是大清皇權政府,主權領土是清朝的管治彊域,人民是中國人,憲法是皇室制誥定為憲法,法律是大清律例。當中國人民唾棄皇權走向共和,推翻满清,建立了中華民國政府,以中華民國的名稱代表了中國,继承了中國的歷史沿革和主權。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仁義不施被人民用武力驅趕逃跑到台灣,再沒有合比例的領土和人民,所以不符合代表中國和中國人民的事實,所以淪為偽政府,而國家名稱改為新政府所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不能自動轉變成為另外不同於中國的國家,只是虚擬的名字。 許多在井底的青蛙,經常把一個政權或是政體的概念,當成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把國家等如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產業,因而青蛙們認為中國,中國主權領土和是屬於統治者,即是「中華民國」這個東西所擁有的私產;所以,在討論中國是那一國,青蛙就說是「中華民國」。理由是「中華民國」像「股份有限公司」由孫文創立,蔣記继承蔡英當權,所以,中國的領土主權,是由蔣記和他的一撮人,是等同股東所持有的「中華民國」的財物,因此台灣人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包括台灣。比方說,公司的原址在南京,搬到台灣也是一樣的金漆招牌,蔣記也帶有滿清皇朝玉璽和退位詔書在台灣,這足以証明了「中華民國」就是正统的正當性。所以共產黨的中共國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就是兩個國家。而且在政府建立的時間序列,在蛙國人的心裹,就是先入為主,先到先得。由於「中華民國」比中共國更早建立,所以更是正统也更加正當。這些似是而非的謬論,只有在井底才得到認同,而且是無稽。無論是從現代以維也納國際法公約的解釋,從國際法去看,或是用中國傳統君權神授觀念,這種謬論都不能成立和法理相容。那這時候,人們可能產生了台灣不是中國?是不是國家?像這樣的疑問;因為「中華民國」在憲法的法理上,不可能不是中國。許時候,青蛙就引用了清德兄所撰寫的人那一套台灣蛙式國際法原則,扭曲國家四大要素來做說詞。理直氣壯地說:台灣有領土,人民,军隊,政府,主權,護照就是外交證明,也有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我只能嘆一囗氣,在這裏向蛙國人民解釋;國際法是唯一的法律和公義的標準。如果沒有了國際法,領土,人民,军隊,政府,主權這些詞彙就毫無法律意義,因為這些詞彙是已經成為法律詞彙。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主權和國家,必須是根據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 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根據國際法的法理,台灣未建國不是國家,中華民國也因為沒有了法律基礎,當然不是國家。中華民國台湾,只是死龜壳贴上了台灣兩個字,只是笑談。 讓我們再看看「中華民國」究竟是不是國家?「中華民國」的憲法說是继承自滿清,是繼承中國的領土和人民,是代表中國人民的中國政府。這樣,台灣的人民是中國人民,領土是中國領土,政府是中國政府,國家只有是中國的可能。這樣看來,現在台灣的現狀,就不符合法律和事實。更因為台灣只是中國的小島不等同中國,台灣人民只是小部份的中國人,台灣政府只是中國的地方政府,不可能是中國政府,不是中國政府,所說代表中國的名稱就不再是中國的國號。這些成因是「中華民國」政權失去了領土和人民的政治現實。從法理而言,「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不是國家,也不擁有中國的领土和主權。雖然在台灣用中國政府的名義管治二千三百萬台灣居民。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解釋之下,二千三百萬的台灣居民就是中國公民。護照不是國家承認,舉例說,香港和澳門或是巴勒斯坦政府也有自己簽發的護照,肯定說絕對不是國家。
@ryanx64623 ай бұрын
祖先开台勤劳建设造福后世子孙!
@lin98910 ай бұрын
我祖先也是巡撫大人
@sama-yp4kn9 ай бұрын
吹牛
@pen17038 ай бұрын
巡撫😊是省長
@levilarge2008Ай бұрын
所以這是“根”嗎? 還以為日據沖刷後都成了日本人惹
@user-zh6gd7qf3n8 ай бұрын
北門真的好美
@fyliao10 ай бұрын
標題翻譯大錯特錯 雞同鴨講 翻譯的人可以走路了 應該是 “First: Government Town (Fu Town), Second: Deer Port, Third: Bang-ka " 一府 二鹿 三艋舺" 為一句台灣諺語,描述這三處前後為臺灣經濟和政治開墾史之重要地位。 一府為臺南府城,二鹿為鹿港,三艋舺則為今台北市萬華區。
中國政府和中國自满清以來,受盡了西方各國的侵略和凌辱,在甲午戰爭後,在台灣,許多同胞在經歷了日本殖民,在日本人的皇民教育影响下,已經不知宗澤源流,忘宗背祖。中國在戰後依照波士坦公告收回了台灣的领土主權,一直在中國偽政府統治之下。蔣記把所挟持的「南京中華民國」這塊招牌,當成是他們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把招牌從南京搬到了台北,這一撮在内戰中溃败的政權和附從的學者,他們告訢人説「中華民國」就是等如中國,蔣記他就是中國總統,中國领土和主權包括台灣,也是像私人產業一般,屬於他們所組成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施行中國在南京訂立的憲法,沿用至今,也是台灣管治法律權力的法源。 蔣記中華民國的軍隊,一直以來,都是纪律散慢,像一群盗匪,政府人員仁義不施,貪污腐败成為風氣和擁有特權,這政權卻自詡是「民主自由中國」,是以三民主義作為政治上的網领,但他們的政策和行為,卻常常背離平等和公義,所以引起無數官民衝突。過去常在倭人留在台灣的餘孽鼓動下桃起仇恨,更引致因為執法禁止私煙,變成仇殺。今日倭人的餘孽,更利用所謂二二八事件,挑撥離間,扭曲事實,挑撥在清代時的閩越和客家人遺民與新從中國來的人的對立,用手段虛構和誣捏,騙人說成是不同的種族,更加深他們之間的仇恨。 中國在東漢時期己,已经把台灣纳入版圖。在中國元朝,已經實施皇權管治,以迄明清。明朝的鄭成功就是中國政府大明皇朝的世襲討逆大將軍謐東寧王,台灣屬於他的封土轄地。清朝也继續在台灣管治,開山撫番,設有官衙,郵政管理水利農田。如果台灣不是屬於中國,日本人直接佔领就可以了,為甚麽違反國際法,迫簽「馬關條約」?在波士坦國際法公約的第八及第九條,命令倭人必须歸還佔據的中國領土,附件中列明包括台灣。這條「囯際條約」已经鐫刻在石碑上,刻於金石,垂為後世法,放在瑞士聯合國總部的入口大堂。自蔣记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收回台灣主權後,台灣是屬於中國已经是明確的和不可爭辯。 一般台灣人是只看漫畫,看梗圖,不读書,讀檔布,大多是假博士文抄公,坐井觀天。他們不明白所说的馬關條约,是違反國際法原则,由始至终是無效的。在戰前不被國際承認,在戰後屈膝投降,被聯合國根據開羅宣言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约強行终止。波士坦公告就是你所要看的「哪個囯際條約」。在公约的第八及第九條款及附件,寫着:命令倭人交回台灣,國際公約石碑放在聯合國瑞士總部的入口大堂,刻於金石垂為後世法。你到瑞士看看。在台灣存放有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内文說明接受波士坦公告交還台灣给中國。根據國際法原则,台灣屬於中國,不知道蛙國人憑甚麼說不是中國的領土。 因為當國家這個詞彙在國際法上,是已經有着嚴謹的定義;如果不用國際法去闡釋甚麽才是國家,就沒有了國家的法律定義,因為國家的現代概念源於國際法。在國際法,國家的定義依據維也纳國際法公约,是以建基於在 The Treaty of Westphalia,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政治管轄不同疆域的政治實體稱之為國家,國家政治管轄不同疆域稱為領土,擁有的领土權就是主權 sovereignty,在領土上居住的是人民,管治人民代表國家的權力機構稱為政府 government,四個大的基本要素是交叠而不可分。國家和主權及领土疆域在當時的實况稱之為 Status Quo 把「現狀」從修辭學的意義變成是法律詞彙,是不可改變的「現狀」。國家名稱是不會變更,國家必须有和人民的契约法律框架和制訂法律,稱為憲法 constitution,但代表國家的名稱可以由政府决定,政府是用人民的名義組成,和民主無關,人民可以可以用選舉投票或武力革命推翻政府,各國不容干涉其他國家的内政和内戰。當國家分裂時,用條约達成,必须憑原來國家的歷史沿革和歷史發展才能成為不同政治實體,承繼原來的主權,不增不減,而主權不能些無中生有。以中國為例,中國在公元一六四八年已經在可靠的歷史上已經建了國三千年為各國公認,國家就是中國,政府是大清皇權政府,主權領土是清朝的管治彊域,人民是中國人,憲法是皇室制誥定為憲法,法律是大清律例。當中國人民唾棄皇權走向共和,推翻满清,建立了中華民國政府,以中華民國的名稱代表了中國,继承了中國的歷史沿革和主權。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仁義不施被人民用武力驅趕逃跑到台灣,再沒有合比例的領土和人民,所以不符合代表中國和中國人民的事實,所以淪為偽政府,而國家名稱改為新政府所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不能自動轉變成為另外不同於中國的國家,只是虚擬的名字。 許多在井底的青蛙,經常把一個政權或是政體的概念,當成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把國家等如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產業,因而青蛙們認為中國,中國主權領土和是屬於統治者,即是「中華民國」這個東西所擁有的私產;所以,在討論中國是那一國,青蛙就說是「中華民國」。理由是「中華民國」像「股份有限公司」由孫文創立,蔣記继承蔡英當權,所以,中國的領土主權,是由蔣記和他的一撮人,是等同股東所持有的「中華民國」的財物,因此台灣人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包括台灣。比方說,公司的原址在南京,搬到台灣也是一樣的金漆招牌,蔣記也帶有滿清皇朝玉璽和退位詔書在台灣,這足以証明了「中華民國」就是正统的正當性。所以共產黨的中共國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就是兩個國家。而且在政府建立的時間序列,在蛙國人的心裹,就是先入為主,先到先得。由於「中華民國」比中共國更早建立,所以更是正统也更加正當。這些似是而非的謬論,只有在井底才得到認同,而且是無稽。無論是從現代以維也納國際法公約的解釋,從國際法去看,或是用中國傳統君權神授觀念,這種謬論都不能成立和法理相容。那這時候,人們可能產生了台灣不是中國?是不是國家?像這樣的疑問;因為「中華民國」在憲法的法理上,不可能不是中國。許時候,青蛙就引用了清德兄所撰寫的人那一套台灣蛙式國際法原則,扭曲國家四大要素來做說詞。理直氣壯地說:台灣有領土,人民,军隊,政府,主權,護照就是外交證明,也有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我只能嘆一囗氣,在這裏向蛙國人民解釋;國際法是唯一的法律和公義的標準。如果沒有了國際法,領土,人民,军隊,政府,主權這些詞彙就毫無法律意義,因為這些詞彙是已經成為法律詞彙。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主權和國家,必須是根據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 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根據國際法的法理,台灣未建國不是國家,中華民國也因為沒有了法律基礎,當然不是國家。中華民國台湾,只是死龜壳贴上了台灣兩個字,只是笑談。 讓我們再看看「中華民國」究竟是不是國家?「中華民國」的憲法說是继承自滿清,是繼承中國的領土和人民,是代表中國人民的中國政府。這樣,台灣的人民是中國人民,領土是中國領土,政府是中國政府,國家只有是中國的可能。這樣看來,現在台灣的現狀,就不符合法律和事實。更因為台灣只是中國的小島不等同中國,台灣人民只是小部份的中國人,台灣政府只是中國的地方政府,不可能是中國政府,不是中國政府,所說代表中國的名稱就不再是中國的國號。這些成因是「中華民國」政權失去了領土和人民的政治現實。從法理而言,「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不是國家,也不擁有中國的领土和主權。雖然在台灣用中國政府的名義管治二千三百萬台灣居民。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解釋之下,二千三百萬的台灣居民就是中國公民。護照不是國家承認,舉例說,香港和澳門或是巴勒斯坦政府也有自己簽發的護照,肯定說絕對不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