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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如下:
鐵路法
第57條第1項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鐵路運送規則
第4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菸害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第31條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
第6點
旅客有下列情形,本局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違反本局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